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3〕1号)和教育部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〉工作的通知》(教研司〔2013〕10号)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,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学术研究、 管理岗位锻炼和教学实践的机会,全面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,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、教学、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,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,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,担任教学助理、研究助理和管理助理,以下简称助教、助研、助管。
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“三助”工作,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,各单位应高度重视,大力支持。
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原则
第四条 “三助”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,定向在职、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。
第五条 申请“三助”岗位的研究生,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工作责任心强,学有余力。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,不得应聘“三助”岗位。
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;每个研究生担任的“三助”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个。
第六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管理原则:按需设岗、公开招聘、择优聘用、定期考核、按劳付酬。
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
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“三助”工作领导小组,由相关校领导、研究生处、学生处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,负责对全校研究生“三助”工作进行总体规划,制定“三助”工作政策,审定“三助”岗位设置,检查“三助”岗位方案执行,监督、评估“三助”工作实施情况。
第八条 “三助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研究生处,负责制定“三助”实施细则,拟定“三助”岗位设置建议方案,具体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学校研究生“三助”工作的实施,统筹“三助”资金的使用。
第九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“三助”管理,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“三助”岗位的设置、申请、聘用和考核工作,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“三助”的管理。
第四章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
第十条 全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、助研、助管岗位总数达到在学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60%以上。
第十一条 助教岗位主要是从事教学辅导(答疑、批改作业和辅助教学实习实践等)工作。
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按照在学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5%以上设定。助教每周工作4-6学时。
第十二条 助研是指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及相关辅助性工作。
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处和科研处按照在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总数的100%设定。
第十三条 助管是指承担各类教学管理、科研管理、行政管理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。
学校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助管岗位的设置由设岗单位提出申请,研究生处、人事处、学生处统筹确定。助管岗位按照在学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5%以上设定,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助管岗位不低于岗位设置数的80%。助管每周工作9-12小时。
第十四条 “三助”岗位的设置于每学期期末进行,各设岗单位(或导师)填写《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研究生“三助”岗位需求表》,“三助工作领导小组”核定后在学校网页上公布。
第五章岗位申请与聘用
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的申请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受理,聘用名单确定后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在办公网页上公布,研究生处备案。
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的申请由申请人根据导师提供的岗位职数向导师提出申请,导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聘用名单后,报研究生处和科研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学校机关、直属单位助管岗位的申请由设岗部门负责受理,聘用名单确定后由各设岗部门在其办公网页上公布,报人事处、学生处和研究生处备案。
第十八条 “三助”岗位的申请和聘用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完成,聘期一学期,可连续聘用。
第六章岗位管理与考核
第十九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工作的管理与考核,由设岗单位(或导师)负责。
第二十条 参加“三助”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设岗单位(或导师)提交书面总结;各设岗单位(或导师、课题组)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“三助”考核结果,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处备案。岗位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下一聘期应聘资格。
第七章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
第二十二条研究生“三助”经费由国家下拨部分经费、学校自筹部分经费、学生缴纳部分学费、设岗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组成,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,由研究生处统筹管理,专款专用。
第二十三条参加“三助”岗位工作、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“三助”津贴。助教每人每月400元;助管每人每月400元;助研每人每月 500元,其中学校资助400元,导师资助100元。
第二十四条所有研究生“三助”津贴均由财务处根据考核结果直接划入完成“三助”任务研究生的银行卡中。研究生“三助”津贴应据实、及时发放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、克扣。
第八章附则
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施行。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